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99號
111年度婚字第55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 律師
林厚成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茲因本件離婚事件,尚有部分事證未臻明瞭,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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