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01號上訴人即被告隱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羿 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依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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