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原告 王偉志 訴訟代理人 林景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於本事件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以111年度聲字第445號裁定命原告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元,原告並已如數繳納,有該裁定、訴訟費用單據在卷可參(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45號卷第3、13至14頁)。又本事件業經終局判決,本院並於112年1月30日核定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2萬元,且已告確定在案,亦有該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為憑,是本院溢收原告所預納之訴訟費用2萬元(計算式:4萬-2萬=2萬元),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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