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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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志揚
魏來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佳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計算式:80,000元+50,000元=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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