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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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45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經興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為現役軍人,並請原告查明被告
現服役單位後陳報本院以利訴訟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