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7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號4
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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