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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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朴小字第17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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