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 朴小字 第1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經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貳萬
玖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