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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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9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慧慈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慧慈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壹至玖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金宇美容坊」更正為「金宇瘦身美容館」、第十一至十二行「抽取1100元之金額牟利,餘款700元則歸女服務生」更正為「抽取700元之金額牟利,餘款1100元則歸女服務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現場照片39張」更正為「現場照片37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慧慈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媒介後進而容留女子從事性交行為,媒介營利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營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營利之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衡以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者,依其犯罪內容,客觀上本即有於短時間內密集、反覆實行犯罪之性質,行為人主觀上亦係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為之,故如將各次媒介行為在刑法上逐一評價並分別論處罪刑,將產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準此,本案被告自101年6月某日起至101年6月14日晚間22時許為警查獲止,多次媒介女子與男客為性交易以牟利之營業性行為,於概念上均應評價為包括的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容留他人從事性交易,敗壞社會風氣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即現金),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8所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復非違禁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品名及數量│所有人或持有人│├──┼────────────────┼────────┤│1│監視鏡頭1台│朱慧慈│├──┼────────────────┼────────┤│2│監視螢幕1台│朱慧慈│├──┼────────────────┼────────┤│3│101年6月14日營業現金2100元│朱慧慈│├──┼────────────────┼────────┤│4│對講機2台│朱慧慈│├──┼────────────────┼────────┤│5│控制暗門鑰匙1支│朱慧慈│├──┼────────────────┼────────┤│6│警鈴遙控器1個│朱慧慈│├──┼────────────────┼────────┤│7│警鈴按鈕1個│朱慧慈│├──┼────────────────┼────────┤│8│警鈴鋒鳴器1個│朱慧慈│├──┼────────────────┼────────┤│9│小姐號碼牌7支│朱慧慈│├──┼────────────────┼────────┤│10│9號房間內8號小姐已使用之保險套│ 李瑋珊 │││1個(內含精液)││├──┼────────────────┼────────┤│11│9號房間內8號小姐之潤滑液1瓶│李瑋珊│├──┼────────────────┼────────┤│12│4號房間11號小姐未使用保險套2個│ 張麗美 │├──┼────────────────┼────────┤│13│4號房間內11號小姐之潤滑液1瓶│張麗美│├──┼────────────────┼────────┤│14│33號小姐已開封未使用保險套1個│ 周佳嘉 │├──┼────────────────┼────────┤│15│潤滑液1瓶│周佳嘉│├──┼────────────────┼────────┤│16│已開封未使用保險套1個│ 陳美蓮 │├──┼────────────────┼────────┤│17│潤滑液1瓶│陳美蓮│├──┼────────────────┼────────┤│18│已開封未使用保險套1個│ 王瑞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