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田坤顓 相對人 黃高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有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黃鴻霖 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11日起至125年10月11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①債務人 黃國禎 邀同黃鴻霖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10月24日;②債務人黃國禎邀同黃鴻霖為連帶保證人於97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7年3月27日;③債務人黃國禎邀同黃鴻霖為連帶保證人於98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3月19日,並均約定如有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等自①102年12月24日;②102年12月27日;③102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891,343元;②1,215,311元;③12,948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又債務人黃鴻霖業於99年6月14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已由相對人於99年8月13日分割繼承,並依法登記完畢。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往來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5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龍山脚││145-2│建│912│912分之│││││││││││141││├──┼───┼────┼───┼──┼────┼─┼────┼────┼──────┤│002│嘉義縣│中埔鄉│龍山脚││145-3│建│384│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2│嘉義縣中│嘉義縣中埔│住家用鋼│167.40│167.40││││334.80│電梯樓│15│平│2分│││││埔鄉○○○鄉○○○段│筋混凝土│││││││梯間│.5│方│之1│││││村龍山脚│145-2、145│造二層││││││││4│公││││││71-1號│-3地號││││││││││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