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司調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文良鄭嘉慶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鄭文良與鄭嘉
慶間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相對人鄭嘉慶並應將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建物之所有權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鄭文良
所有。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
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
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蘇文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