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玉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