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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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5807號、98年度執聲字第3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豐原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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