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郢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郢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郢真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84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4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