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廷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 葉庭軒 」、主文欄「葉庭軒」,及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所記載之「葉庭軒」,均應更正為「葉廷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葉庭軒」、主文欄「葉庭軒」,及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所記載之「葉庭軒」,均顯係「葉廷軒」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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