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原告 王秀惠 (住居所詳卷)被告 邱振宏 (住居所詳卷)
陳曉仁 (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曉仁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號受理(被告邱振宏並非本案刑事被告,應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業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辯論終結(見本院1號卷四第240至476頁;本院1號卷五第7至9頁、第195至196頁、第223至225頁),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1月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並非合法,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併予駁回。惟此程序駁回並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繫屬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