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六簡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宗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059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劉育宗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先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在雙方分手處理感情糾紛的階段,被告持不明來源的備份鑰匙侵入被害人租屋處,已侵犯被害人居住安寧,本院也考量當時並無更嚴重的衝突產生,被告已坦承錯誤,及被告先前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之素行尚可,其自述為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84條之1、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偵字第4059號
被告劉育宗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市○○里○○路0號居雲林縣○○市○○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育宗基於侵入他人住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上午7時許,未經 蔡宜彤 之同意,持備份鑰匙無故進入蔡宜彤所居住之雲林縣○○市○○○路000號3樓之2租屋處,以此方式侵入上址居處。
二、案經蔡宜彤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育宗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宜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錄影光碟及勘驗筆錄各1份、手機翻拍照片68張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檢察官段可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胡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