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19號
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相對人○A
法定代理人○B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8日止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案相對人周○業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鈞院109年度護字第197號及111年度護字226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2年1月18日在案。
(二)延長安置期間相對人○A之生父○C照顧意願提升,然居住處所及照顧計晝尚未具體擬定,另已完成父系親屬照顧適切性之評估,相對人○A與父系親屬久未聯繫以致關係疏遠,需持續透過返家會面重建其親屬關係,評估○C及父親屬有意願照顧,惟照顧計畫、親屬資源有待建構及提升。
(三)綜上考量,為利相對人○A身心健全發展、生活行為規範建立及身心議題之評估及處理,非再安置3個月無法妥予保護與協助後續處遇,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狀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保障兒童最佳利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安置評估報告表1件、相對人同意接受安置之表達意願書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3件核閱綦詳,且上開安置評估報告表亦載明相對人○A之法定代理人○B表示尊重社會局處遇等語,是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A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與照顧能力不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B親職能力不彰,且親屬支持系統尚待提升,為確保相對人○A之身心健全及生命安全,仍有繼續安置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A,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附件
112年度護字第19號
姓名、年籍、住所對照表:
一、○A即A01:○,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里00鄰○○000○00號
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二、○B即A02:○,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里00鄰○○000○00號
居○○市○○區○○里○○○路000號0樓之0
三、周C即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村0鄰○○路0段000巷00號
居○○市○○區○○里○○○路000號0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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