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83號
聲請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忠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董忠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83號
聲請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忠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董忠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