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06號
聲請人 詹貴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耀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06號
聲請人 詹貴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耀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