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07號聲請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德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