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9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原告甲○○
送號右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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