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陳孟如 被告 劉亭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