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告 周世琅
方亮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 律師被告新加坡商安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雿璋 (JosephSung)訴訟代理人 黃蓮瑛 律師
楊智全 律師 徐穆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2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1,784元,惟查,原告周世琅、方亮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061萬4,744元、579萬6,699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456元、5萬8,420元,共計應徵裁判費16萬3,876元,原告2人僅繳納裁判費8萬1,784元,尚欠8萬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