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02號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務人私立日立佳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謝伶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將未受償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請求部分,與法不合,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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