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宇清被告甘英華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郭登富律師被告 甘英利
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上一人指定義務辯護人 吳憲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
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甘英華部分關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所為之100年度訴字第110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甘英華部分關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之記載,顯係「(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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