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7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嫻
劉宜姍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連偵字第
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冠嫻、劉宜姍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由被告劉冠嫻於民國100年6月14日,在臺中市○○路○段○號,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交友網站FACEBOOK,明知在該網站留言將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竟張貼 黃若淳 照片,並於照片下方書寫:「黃弱蠢醜妹,公車女,騷貨母狗小寶貝,敢惹老娘,去死一死吧妳。她搶人老公,還打去罵正牌老婆不要臉賤貨,然後又勾引我男人,說要不要帶套子去她家一起玩,之後反罵我我是援交醜妹,洞很鬆?她活在自己世界啦,卡到陰,拍密阿退散,詹姓男子就是男主角,用女朋友錢還狠狠劈腿又理直氣壯,一個劈腿軟男,一個公車騷女,做錯事的人敢大聲?」等語,被告劉宜姍隨後於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上網,於同網站留言回應:「香爐人人插,每次都倒貼免費給人上,哪天得病都不知」等語辱罵黃若淳。因認被告2人共同涉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侮辱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黃若淳告訴被告劉冠嫻、 劉宜珊 侮辱案件,檢察官認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