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19號聲請人 李舒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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