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群凱具保人廖韋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黃群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韋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群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具保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廖韋賓繳納同額保證金在案,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103年度毒偵字第69
1號卷第82頁面)。
三、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依法命警拘提未獲,復經命具保人偕同其到庭未果,顯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