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8號聲請人 邱文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歆怡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