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2號上訴人即被告宇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廷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坤炎 上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