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2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鄭又誠
華祥 任 姜永孟 被告 魏維文
陳素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