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079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柏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079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柏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