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林桂成 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桂成、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區○○段○○○○○○○○○○號之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正確之拍賣不動產附表(原所聲請拍賣附表內之建物建號與其共用部分與設定抵押之標的不符)。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