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86號聲請人津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完整填寫,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①聲請狀附表之「支(本)票付款銀行(人)」一欄空白未填,請重新提出填寫完整正確之聲請狀附表;②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種類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一欄空白未填),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該裁定於109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