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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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翊銓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
林祐增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翊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連翊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800元與 郭人瑋 共同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郭人瑋共同追徵其價額,而該判決書正本於109年8月18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街○○號2樓,因未能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判決書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住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109年8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依法提起上訴,理由請容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梁世樺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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