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7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朱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7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哲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97%│││62155││10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朱哲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71%│││3541││10月13日起│││││元│││││├──┼───┼─────┼──────┼──────┼───────┤│003│新臺幣│朱哲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7%│││14164││10月13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