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九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李聖義 ?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叁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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