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 彭沐霖 為甲○○對乙○○提起請求離婚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於其對乙○○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至同年十月九日止,共接受三次開顱手術,目前四肢無力,其精神意識已不適於訴訟行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父親彭沐霖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依其主張可認為屬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珈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