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七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壹仟貳佰柒
拾元,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偷竊原告物品,使原告遭受財物損失慘重,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鈞院審理中,因被告拒不賠償,爰請求判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被竊盜賣未追回失落物品清單影本一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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