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告 李宜珈

李亭陵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亭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惟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零參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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