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林盛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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