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505號,偵查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暐因賭博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國112年12月9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2003451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3年3月22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贓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新竹地檢署113年度銀字第24號),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鄭暐因賭博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244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14年3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各該案號之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375號偵卷第82頁至第83頁、第87頁;本院卷第9頁)。而被告前於113年2月6日當庭提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3萬元予檢察官扣案,亦有新竹地檢署當日訊問筆錄、繳納通知單各1份、新竹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附卷可稽(375號偵卷第77頁、第80頁),是該扣案物既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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