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李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76元,及自民國109年
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
│折舊時間│折舊值│折舊後價值│
├────┼───────────────┼──────────┤
│第1年│18,000×0.369=6,642│18,000-6,642=11,358│
├────┼───────────────┼──────────┤
│第2年│11,358×0.369=4,191│11,358-4,191=7,167│
├────┼───────────────┼──────────┤
│第3年│7,167×0.369=2,645│7,167-2,645=4,522│
├────┼───────────────┼──────────┤
│第4年│4,522×0.369×(9/12)=1,251│4,522-1,251=3,271│
├────┴───────────────┴──────────┤
│折舊後零件價值3,271元,加計工資11,805元,共計15,076元。│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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