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合意選定法官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三號聲請人 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聲請合意選定法官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四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一○五年八月八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王仁貴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