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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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債務人 蔡清萍 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鄭志誠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偉介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中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銀行)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寶華銀行債
權)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慶豐商業銀
行債權)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永豐信用卡先前承受安信信用卡債權)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之事實,亦有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而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考量債務人任職於澎湖縣政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18,128元,尚須扶養母親、未成年子女等2人,則債務人每月清償新臺幣6,500元,其條件應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此外,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在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呂黎明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500元││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1,939,300元││4.清償總金額:624,000元││5.清償比例:32.1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滙豐銀行(承受中華│31,036│104│││商銀債權)│││├──┼──────────┼─────┼──────┤│2│合作金庫銀行│37,486│126│├──┼──────────┼─────┼──────┤│3│萬泰商業銀行│196,486│658│├──┼──────────┼─────┼──────┤│4│日盛商業銀行│27,900│94│├──┼──────────┼─────┼──────┤│5│玉山商業銀行│119,059│399│├──┼──────────┼─────┼──────┤│6│元大商業銀行(原復│22,048│74│││華銀行)│││├──┼──────────┼─────┼──────┤│7│安泰商業銀行│262,302│879│├──┼──────────┼─────┼──────┤│8│台新商業銀行│200,685│673│├──┼──────────┼─────┼──────┤│9│聯邦商業銀行│131,623│441│├──┼──────────┼─────┼──────┤│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76,858│928│├──┼──────────┼─────┼──────┤│11│大眾商業銀行│68,088│228│├──┼──────────┼─────┼──────┤│12│新加坡星展銀行(承│250,566│840│││受寶華銀行債權)│││├──┼──────────┼─────┼──────┤│13│土地銀行│30,567│102│├──┼──────────┼─────┼──────┤│1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40,622│136│││承受慶豐銀行債權)│││├──┼──────────┼─────┼──────┤│15│永豐商業銀行(與永│25,696│86│││豐信用卡合併)│││├──┼──────────┼─────┼──────┤│1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18,278│732│├──┼──────────┼─────┼──────┤││合計│1,939,300│6,500│└──┴──────────┴─────┴──────┘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行為。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不得從事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6、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7、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8、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超過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之最低生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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