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0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乙○○於95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340,000元,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8年10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75,183元(其中本金為258,184元,利息為3,135元,違約金為13,864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0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3049號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8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58184││││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