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一樓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黃輝暉」部分,應更正為「黃程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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