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擔保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四五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壹張,票號IU001174號),准以新台幣壹拾萬元或等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5期第9次
5年期債票1張(票號IU001174號),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45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願以同額現金或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債券代之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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