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原告 朱麗碧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許慧如 律師被告 黃明煌
黃明仁 黃明山 黃明德 陳峻忠 陳峻郎 黃明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複代理人 藍雅筠 律師被告 黃志隆
黃志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曾怡嘉